公司不依法給員工交納社保,建議先收集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然后向勞動局或者社保局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保。
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都明文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點,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絕承擔該法定義務。
勞動關系證據包括: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工資卡、工資存折、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購買商業(yè)險的記錄;
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5、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6、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
7、單位出差的證明,如從單位客戶那里獲得的證據等;
8、同事的證言等。
建議先跟單位溝通,看是否能夠達成合議爭取繳納,在依據《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guī)要求自己的權益,去社保局信訪科投訴,帶上勞動關系證據。
投訴如果不受理或者投訴人認為受理結果不公平的,可以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舉報或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出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