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遭受工傷,在哪里訴訟維權,直接確定勞動者的維權成本,也是勞動者極其關注的一個問題。工傷待遇賠償糾紛目前仍屬于勞動爭議,依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規(guī)定,發(fā)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提起關于工傷待遇賠償的勞動仲裁。
2、如果用人單位所在地和勞動合同履行地,分別在兩個地方,勞動者當然可以選擇其中任何一個管轄地,去異地仲裁維權。
另外,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由此可知,雖然用人單位注冊地在本地,但主要辦事機構卻在異地,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也是可以異地仲裁維權的。
3、但大的原則上,如果這個異地,不是雙方勞動合同履行地,也不是用人單位所在地,那么,這種異地起訴是無任何法律依據的,不應被法律認可的。
4、法律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八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有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案件受理后,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發(fā)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