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實,直接關系到司法鑒定機構是否會受理。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鑒定機構對傷者的傷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傷殘級別。
1、入院記錄。
2、出院記錄。
3、出院小結。
4、病歷本。
5、疾病診斷證明書。
6、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X片、CT及診斷報告。
7、交通事故認定書。
8、交通事故傷者身份證或戶口本。
9、傷殘鑒定委托書(若對治療尚未終結或者出院的傷者,因調解需提供鑒定等級而提前做傷殘鑒定的情況,應當在傷殘鑒定委托書中予以說明)。
我國有三個鑒定標準施行: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所涉及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
二、《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適用于職工在職業(yè)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yè)病致殘程度的鑒定(實踐中,道路交通事故和刑法之外的勞動能力鑒定均采用本標準)。
三、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