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造、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騙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具體行為方式有以下四種: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進行詐騙;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4、惡意透支。該犯罪行為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財產所有權、銀行金融管理制度和商業(yè)經營管理制度。其中,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進行詐騙和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的情形,受害人包括被冒用身份證明的自然人。當銀行等金融機構向被冒用身份的自然人催款時,該自然人可以以身份信息被冒用為由向公安機關報警,要求公安機關查明案件事實,免除自己由此產生的還款義務。當行為人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惡意透支行為成就時,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報警,以遏制行為人的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