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包括公共秩序也包括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正處于生理的生長發(fā)育期和心理的逐步成熟時期,不象成年人那樣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已確立,其意志薄弱,可塑性很大,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誘惑。如果他們參與有違社會道德準則的淫亂活動,不僅有害于其自身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培養(yǎng)他們健康的性道德觀,反而只會助長他們與社會德德的背離,最終導致其喪失人倫道德,腐化墮落,成為社會的不安定因素,甚至誘發(fā)其他犯罪,因而現代文明各國無不注重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并用刑法這道屏障來預防針對未成年人的各種犯罪。因而,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同時,無論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無論其參與聚無淫亂活動是公開的還是暗地的,都嚴重傷害了周圍群眾的道德情感,敗壞了社會風氣,造成嚴重的精神污染,具有極大的腐蝕性,因此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罪又侵犯了社會公共秩序。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不滿18周歲的人。對成年人通過各種手段引誘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不構成本罪,但可能構成聚眾淫亂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行為。
引誘,是指使用手段引人隨從自己的意愿。就本罪而言,共指勾引誘惑本無意參加聚眾淫亂的不滿18周歲的人參加聚眾淫亂,具有教唆的性質。引誘的方式,在實踐中常常表現為以淫穢下流的語言,觀看黃色下流的錄像,宣講性體驗、性感受甚至直接進行性表演等方法刺激、拉攏、腐蝕、勾引未成年人參與淫亂活動。
應注意的是,引誘盡管含有騙的因素,但不能等同于誘騙。就引誘而言,被引誘者在引誘者的引誘下參與聚眾淫亂活動是出于其本心自愿的,不同于誘奸行為。如果行為人在聚眾淫亂活動中,誘奸幼女的則構成奸淫幼女罪。
參加,是指未成年人到了聚眾淫亂的現場。未成年人實際從事聚眾淫亂活動的構成參加,未成年人實際并未進行聚眾淫亂活而只是觀看他人從事聚眾淫亂活動的,也應認定構成本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成年人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成為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的主體。另外,引誘者即可以是聚眾淫亂的首要分子或多次參加者,也可以是其他參與聚眾淫亂者或其他人員,如賓館、舞廳的管理人員等等。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出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具體說來,由于本罪具有教唆的性質,所以在主觀方面認識要素上具備以下特點:其一,行為人要認識到自己在實施引誘行為;其二,行為人要對犯罪對象未成年人這一事實有所認識。如果確實不知行為對象為未成年人的,不能構成本罪。但若符合聚眾淫亂構成要件的,可以聚眾淫亂罪論處。當然,這里要求對行為對象為未成年人的認識,只要是明知其可能為未成年人即可。其三,行為人還須認識到被引誘者在其引誘下是參加聚眾淫亂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