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申請送交至法院后,一般在七日內法院會決定是否受理。如果法院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會予以受理;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會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但是如果能當場決定是否受理的,也可以當場作出決定。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shù)怯浟浮?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