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
(1)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的必須是槍支、彈藥與爆炸物。
(2)必須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非法制造,是指非經(jīng)國家許可擅自制造(包括改裝、配裝)槍支、彈藥、爆炸物。非法買賣,是指違反有關法規(guī),購買或者出售槍支、彈藥、爆炸物;介紹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以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共犯論處。非法運輸,是指違反有關法規(guī),轉(zhuǎn)移槍支、彈藥、爆炸物存在地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故意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或者儲存。不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實施上述行為的,不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