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zhí)行活動。關于減刑的適用范圍,就中國的刑法而言,所說的減刑主要針對的是少數(shù)幾種自由刑的減免,尚未涉及權利刑、財產(chǎn)刑、生命刑的減免。不適用減刑的范圍如下:
1、死緩兩年期滿。死緩兩年期滿后的處理不應屬于減刑范疇。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下稱死緩)在兩年期滿后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處理方法,不應列入探討的減刑之中。理由是:(1)死緩在兩年期滿后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處理方法,是刑法規(guī)定的必然處理方式之一。(2)判處死緩的罪犯,在兩年期滿后被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自此以后的減刑問題,則與所探討的減刑是一致的。
2、附加刑。附加刑一般不應適用減刑。
3、綜上,除以上兩種情況外,一般都可適用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