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案件所處的不同階段,取保候?qū)徯枰?jīng)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決定,最終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qū)彽臈l件與執(zhí)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qū)彛?br>(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jié),需要采取取保候?qū)彽?。取保候?qū)徲晒矙C關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