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是工傷,因為員工和單位存在實際勞動關系。
2、臨時工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臨時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原因受傷的,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
3、臨時工發(fā)生工傷事故,應首先向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如果被認定為工傷的話,雇傭方應該負責全部醫(yī)療費和醫(yī)療期間的工資。
4、臨時招聘的工人,與正式工相對。同工不同酬,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jié)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續(xù)可能,但要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前提。
5、《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6、臨時工受傷公司不管的,可以提起仲裁,用人單位的所有勞動者,不論是企業(yè)干部、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負傷,均應由用人單位予以醫(yī)療搶救,臨時工也不例外。臨時工也屬于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保護范圍,在工作中受傷理應享受待遇。
7、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當地勞動部門領取);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的證明材料;
(3)醫(yī)療診斷證明書(包括門診病歷、急診病歷、住院病歷的復印件);勞動保障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書》,并通知單位和職工或親屬。
職工憑《工傷認定書》可以申請工傷傷殘鑒定和享受工傷待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8、《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勞動者的權益的,臨時工也是屬于我國的勞動者之一,雖然沒有和用人單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但是如果是在工作期間受傷的,此時也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臨時工與正式的員工一樣,也是擁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