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的住房或者其他場所,召集、收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從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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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不僅侵害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權(quán)和健康權(quán)。犯罪對象是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如果被侵害的對象是非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則不構(gòu)成本罪,但是可能構(gòu)成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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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所謂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場所和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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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體系一般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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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吸食、注射毒品人員而又有意容留并提供場所和便利條件。
認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應注意:本罪與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區(qū)別;本罪與強迫他人吸毒罪的區(qū)別;本罪與販賣毒品罪的區(qū)別;主觀上只能出于故意,如果行為人明知他人走私、販賣毒品而提供毒品的,或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毒品的,以走私、販賣毒品罪論處。
容留他人吸毒中場所的認定: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核心要件是提供場所。如果行為人提供的是自己的住宅,在辦案實踐中認定為場所不存在爭議,但行為人臨時取得使用權(quán)或支配權(quán)的空間可不可以理解為“場所”容留他人吸毒中場所的認定應作廣義理解,只要行為人提供的空間能夠給吸毒者一定的隱蔽和方便,使得吸毒者能比較放心地吸食毒品,即對人的身心健康和社會管理秩序造成了侵害,就足以構(gòu)成“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