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
1.警告。 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說,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chǎn)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范圍;對被處罰人來說,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huán)境。適用警告處罰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罰人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糾正違法行為并不再繼續(xù)違法。
2.罰款。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shù)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chǎn)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于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占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chǎn)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個人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幾種情況,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占有的財產(chǎn)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