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提起上訴的期限一般為十日;不服裁定的,提起上訴的期限為五日。
2、法律依據(jù):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quán)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jīng)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dāng)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quán),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