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程序規(guī)定最新
1、提出申請凡因工、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職工,用人單位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組織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以書面形式向勞動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勞動鑒定申請表》。企業(yè)不提出申請的,職工及其親屬可以申請,勞動鑒定委員會不得拒絕。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請主體不同而有所區(qū)別。應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工傷診斷證明,以及醫(yī)院記載的有關負傷職工的病情、病志、治療情況等資料(包括有關的放射材料)。
2、進行審查:
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受理勞動鑒定的日常工作。勞動鑒定辦公室工作人員接到勞動鑒定申報后,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1)申請的事項是否屬于勞動鑒定的內容;
(2)申請的勞動鑒定是否屬于本鑒定委員會受理;
(3)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并符合要求;
對申請書不明確,有關材料不齊備的,應指導申請人予以補充。
3、鑒定程序:
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經(jīng)審查決定受理的申請,可以根據(jù)鑒定情況,選擇以下程序:
(1)將申請書及報送材料分類、分科整理、登記;
(2)通知用人單位和被鑒定人有關鑒定事宜。(如:鑒定的時間、地點、注意事項等),并組織協(xié)調鑒定工作;
(3)指定勞動鑒定醫(yī)院、聘用勞動鑒定專家組成技術鑒定組;
(4)勞動鑒定醫(yī)院指定合格的醫(yī)生根據(jù)被鑒定人受傷的部位或病情進行檢查,寫出診斷報告;鑒定專家組對被鑒定人及材料進行技術鑒定并寫出鑒定意見;
(5)勞動鑒定委員會依據(jù)國家標準、勞動法規(guī)及鑒定意見作出鑒定結論。
4、鑒定回避:
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及勞動鑒定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及被鑒定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1)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或主要負責人、被鑒定人的近親屬;
(2)與被鑒定人及用人單位有利害關系的;
(3)與被鑒定人及用人單位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作出鑒定結論的。
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人員的回避由勞動鑒定委員會主任決定;勞動鑒定專家的回避由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