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又稱寄存合同、寄托合同,是指保管人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在一定時期或一段時間后歸還原物,寄存人按約定向保管人支付或不支付保管費用的合同。
保管合同其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務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標的是提供服務,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服務。
第二,保管合同一般為實踐合同。在一般情況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還需要交付保管物。
第四,保管合同是一種不要式合同。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