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事案件的執(zhí)行期間與公訴案件普通訴訟程序中的各類期間類似,多為一個月,但由于涉外案件的情況不同,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第一,由于涉外案件的當事人可能不在中國境內(nèi)居住,他們參與訴訟以及有關文書往來,需要較長的時間;
第二,外國人在我國進行訴訟一般都需要翻譯,導致訴訟期間的延長;
第三,在沒有協(xié)議免除認證的情況下,外國籍當事人向我國提交的某些訴訟證明材料或授權委托書,須經(jīng)公證以及使、領館的認證方為有效,其過程所花費的時間較長;
第四,外國當事人一般不熟悉我國的法律,對我國刑事訴訟的程序也有一個適應的過程,為了保證外國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也應當適當延長有關的法定期限;
第五,辦理某些涉外刑事案件,要請求外國司法機關提供協(xié)助,需要我國主管部門和被請求辦理具體事宜,
鑒于上述理由,在某些訴訟期間上作適當延長或特別的規(guī)定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對涉外刑事訴訟期間的延長或更改,必須經(jīng)有關部門嚴格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