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一審普通程序中,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后,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而審理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經(jīng)本院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2、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舉證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應(yīng)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審結(jié)。
3、在二審中,當事人申請?zhí)峁┬碌淖C據(jù)的,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經(jīng)本院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