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代替考試案件公安追訴標準是怎么樣規(guī)定
2023-10-10
更新時間:2023-10-10 13:46:46作者:佚名
本罪為行為犯,即只要實施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危害行為就成立既遂的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替考者只要蒙混過關進入考場,國家考試的正常秩序以及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益就處在現實的嚴重危險之中。代替考試的行為無需考慮替考者具體考試作答的情況,即考試的成績優(yōu)劣不在要求之列,只要其已經開始答題就屬于代替考試的行為完成。進入考場后在開始答題前被發(fā)現的,就構成犯罪未遂。在考場開始答題后被發(fā)現的不屬于未得逞,而是屬于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