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又叫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guī),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2、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既對國家有關的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具體來講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時也給銀行以及信用卡的有關關系人的公私財物所有權產生損害。犯罪對象是信用卡。所謂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包括各類發(fā)卡機構)以持卡者的信用為條件,發(fā)給持卡人的用于購買商品、取得服務或者提取現(xiàn)金的一種信用憑證。以此憑證,持卡人可以到指定的地點進行消費,接受服務,如到商場、商店購買物品,到賓館、飯店、娛樂場所享受服務等,而不必支付現(xiàn)金。爾后由信用卡指定消費的地點通常稱為信用卡特約商戶向發(fā)卡行支付款項,發(fā)卡行再從持卡人所存取的款項中扣除有關消費費用。同時,持卡人還可以憑卡到發(fā)卡機構指定的營業(yè)網點存取現(xiàn)金,信用卡只能供本人使用,不得轉讓或轉借,更不能典當或抵押。信用卡,就其內容而言,一般應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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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卡片的正面上,應印有信用卡公司設計的圖案、公司名稱及信用卡名稱,并有信用卡專用標志或防偽暗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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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打卡機將信用卡公司的代號、信用卡號碼、持卡人姓名、有效期等內容用凸起的字碼打在卡上,以便在使用時可用壓卡機將這些內容復寫在簽字單上;已在信用卡的背面預留持卡人的簽字,用之與簽字單上的字體相對較。一般還印有發(fā)卡公司諸如限用范圍、支付貨幣種類限定等的簡單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