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后,異地偵查的期限是以以月計算,自對犯罪嫌疑人執(zhí)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個月的對應日止為一個月。
2、法律依據(jù):《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guī)定》
第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一)拘留后的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以日計算,執(zhí)行拘留后滿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二)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以月計算,自對犯罪嫌疑人執(zhí)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個月的對應日止為一個月;沒有對應日的,以該月的最后一日為截止日。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羈押期限。精神病鑒定期限自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鑒定之日起至收到鑒定結(jié)論后決定恢復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