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時效。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2、申請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jù)
(4)屬于依法可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
(5)相應行政復議申請屬于受理行政復議機關管轄
(6)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3、申請方式。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4、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人采取書面方式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時,所遞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nèi)容:(1)申請人如為公民,則為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住址等。申請人如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為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3)申請行政復議的理由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