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程序:
1、拘留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fā)《拘留證》,然后由提請批準拘留的單位負責執(zhí)行。
2、拘留的執(zhí)行公安機關執(zhí)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按指印。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3、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一般而言,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